三峡人物
三峡基金信息不是国家机密
发布时间:2010-09-14 05:06:00
任星辉是一位年轻的北京市民。上月26日,他将国家财政部告上法庭。因为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公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却被拒绝。
三峡工程耗资巨大,国家在1993年提出的静态总投资额为900.9亿元人民币。根据价格指数变动等因素,在制定具体筹资方案时预测动态总投资为2039亿,后宣布,可以控制在1800亿以内。
钱从何来?在工程尚未定案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在1984年下达文件,确定将葛洲坝发电厂的上缴利润转作三峡建设基金。1992年,三峡工程获人大通过,当年,国务院第205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在全国每度电徵收3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4年,提高到4厘;1997年,在16个省(市)提高到7厘。这笔钱有多大?政府没有公布过完整的数据。2007年6月,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即“07三峡债)”,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06年底,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已累计到位727.43亿元”。据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1年在发行企业债券时测算,1993年至2009年之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通过电力加价约可徵收1034亿元人民币,通过葛洲坝电厂提供约100亿元资金,以上两项共计约1134亿元人民币。细心的任星辉发现,由全国每一位公民通过电费贡献形成的三峡建设基金,要占到官方宣布最终总费用1800亿的一半多!
毫无疑问,三峡工程是国家工程,是巨型公共事业。老百姓不但支付了附加电费,国家的其他投入也来自纳税人的钱。老百姓有权过问,这笔巨资的详细数额和具体去向。可是在过去的年代,百姓哪有可能翻查政府的帐本?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公民始有可能援引法规保障知情权。
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是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峡基金信息显然符合上述定义,但财政部没有主动公开过。任星辉状告财政部的新闻,使许多人看到内地离“阳光财政”还十分遥远。但是如果细读整个事件的全部材料,你会发现,内地正在发生某些变化。任星辉状告财政部的新闻,官方人民网迅速转发。任星辉和一些朋友创建的“三峡观察”网站,还在正常运行。自去年秋天以来,官方《了望》杂志发表了数篇对三峡工程颇多微词的文章。任星辉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本身也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有助于扩大公民知情权的法规。尽管它需要在实践中完善,而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信息的“守法意识”更有待提升。
当任星辉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时,财政部拒绝的理由是,他所申请的信息,与申请人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无直接关联。据财政部说,他们所依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但任星辉注意到,意见的第十四条原为“与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但是财政部用了“并无直接关联”,多了语义大不相同的“直接”两个字。
一位专家告诉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在各国大致有两种不同规则。一种为“排除式”,即详细规定不可公开的信息内容,其它均应公开;被明文排除者虽然众多,但给应公开者确定了广大空间。一种为“列举式”,即如中国的信息公开条例,列举了应该公开的事项,对不可公开部分则没有清晰界定;虽有多项内容被规定公开,但没有界定清楚的不可公开部分,却遗留隐患。
笔者认为,内地政府的信息公开,应向“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信息均应公开”这一方向推进。不能公开的信息,须明文禁止披露,即,首先需要公开的,是“何者不可公开”和“为何不可公开”。在此之外,政府无权追问公众“为何申请公开”。“列举式”的缺陷恰恰在这里,它给不愿公开有关信息的政府部门留下了辩解空间,也势必引发官民争拗。如三峡基金这样的政府没有任何理由保密的信息,财政部都拒绝提供,可见信息公开在内地实行之难。
三峡基金信息不是国家机密,不但每一个公民都有权知情,政府更必须依法主动公开。这是财政金融问题,也事关政治体制。有学者估计,在未来10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至少会走三步:党内民主、公共预算和公众参与。公众像任星辉那样站出来,“管住政府的钱包”,对遏制强权的意义不言而喻。